2015年03月09日16:09 来源:中国作家网 作者:徐健 黄尚恩 行超 点击: 次
“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明确网络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规范名人书信手稿拍卖行为”、“加大对盗版、侵权现象的惩处”……在今年两会 上,不少文艺界代表委员聚焦的是作家权益保护问题。他们提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真正保护知识产权,激发作家的创作积极 性。
稿酬个税起征点应适时提高
李冰、赵丽宏两位委员今年的提案都关注了稿酬个税起征点的问题。他们认为,目前稿酬个税800元的起征点实在太低,呼吁相关部门尽快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
1980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赵丽宏说,在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不断上调,2011年9月起提高到3500元。但是,稿酬的个税起征点一直停留在 800元。目前3500元的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是以月为时间周期的,而通常一本书的写作需要几年甚至更多的时间,稿酬个税按月薪征收已经不合理,而稿 酬的个税起征点还远远低于月薪,这就更加不合理。
李冰认为,我国目前的作家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自由撰稿人,他们没有工资、薪金等收入,只有稿酬所得作为收入来源。对于他们来说,800元的个 税起征点显然太低。尽快调高稿酬的个税起征点已经关系到这部分作家的温饱与生存问题。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是提升作家创作积极性的需要,是稳定作家队伍、 繁荣文艺创作的需要。
保护作家的姓名权及书信手稿
张抗抗委员注意到,目前在商标注册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他人在作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或笔名进行商标注册,以牟取巨大商业利益。 比如,作家贾平凹名字中的“平凹”二字被一家公司注册为酒商标;作家莫言的名字被他人注册为“莫言醉”酒商标;诗人舒婷、作家二月河也有类似遭遇。依据我 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初步审查公告期,与该商标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实际情况是,多数作家在商标初审公告期根本不知情,无法及时提出异 议,等他们发现时,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事后的撤销程序很难实现或者即使实现也无法挽回权利受损的结果。因此,张抗抗提出,《商标法》应增加对名人姓名权 的特殊保护条款,即“未经本人授权,不得使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规定。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应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 单”,对于文化名人的姓名和笔名进行针对性保护。
近年来,名人书信手稿拍卖引发的争议屡屡成为新闻事件。李冰今年有一个提案,建议规范名人书信手稿拍卖行为。他认为,名人书信手稿不同于一般物 品,拍卖行为涉及著作权、物权及隐私权、名誉权等诸多法律问题。而且很多拍卖行为都是未经本人或其后人同意的,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必然引发一系列侵权纠 纷。对此,李冰呼吁,应尽快修订和完善《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拍卖过程中涉及到的物权、知识产权方面的操作流程。相关部门应尽快对拍卖行业发布法 律指引意见或行业自律公约,倡导拍卖公司在拍卖名人书信手稿时,应当审查拍品的来源和著作权权属,事先征得名人或其家人的同意。对于网络拍卖名人书信手稿 现象,拍卖网站负有审查义务,同时还负有发现拍品来源不明之后撤拍的责任,以及对有连续、恶意侵权的卖家采取“封号”(禁止其在线拍卖)等措施。
使用文学作品应及时付给稿酬
把作品发表在纸质刊物上,与出版社签约出版作品,作家还能相对及时地收到稿酬。但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 字作品,很多时候作家是不知情的,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稿酬。赵玫委员说,她有一本小说叫做《秋天死于冬季》,突然就出现了相关的有声读物,根本没有经过作者 的授权。作为一个个体,作家面对这样的问题非常无奈,打官司会花掉很多时间、精力,完全影响了写作的心情。在这个过程中,作家真的是弱势群体,没有能力去 斗争,只会感到悲哀、无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是,付酬标准一直没有统一规定, 通常由使用者与权利人自行约定。张抗抗谈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年播放文字作品数量庞大,由于没有统一的付酬标准,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 稿酬或稿酬太低等问题。因此,国家版权局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对那些抵赖稿酬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加 以处罚。
张抗抗还注意到,目前网络使用文学作品的稿酬也存在着标准不清楚的问题。各大网站基本是自行制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标准,更有不少网站故意压低或拒 付报酬。特别是目前的网络转载数量庞大,免费转载、不付稿酬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作者的稿酬收入。因此,她建议国家版权局展开调研,尽快制定文字作 品网络付酬的细化标准。比如,网站转载、摘编报刊(或其他网站)已发表作品,可以一次性付酬,付酬标准可以规定为每千字10至50元之间;网络原创文字作 品既可以按作品字数付酬,并规定稿酬标准的上下限,也可以按照作品点击率付酬,由网络平台与著作权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 务教育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应当比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标准,规定在每千字50元至100元;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 公众免费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应当适当降低其付酬标准,建议下限为每千字10元。
打击侵权,必须加大惩处力度
盗版图书涌现、没经过允许作品被四处转载等侵权现象是很多作家都遭遇过的。池莉代表认为,目前的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远远落后于飞速发展的现实 状况。近年来,政府非常重视文化建设,但如果不能真正落实到政策方面,比如修订相关法律、出台更为具体的处罚措施等,大力发展文化很可能沦为一句空话,也 很容易对写作者造成伤害。她提到,前几年其小说的盗版比正版还要多得多,近年来随着数字化阅读的普及,在互联网上不经允许四处转载的事情更是层出不穷,这 些都是对作家劳动的不尊重。她倡议相关组织和单位经过充分的调研,提出更为正式、严密的议案,保护所有写作者的权益。
汤素兰委员也经常遇到作品被盗印、侵权的问题。她到学校去做讲座,孩子们拿出书来让签名,一看却是盗版书。这时候不给他签,家长会非常有意见, 认为你伤害了孩子,可是签了名就等于助长了盗版行为。作为一个儿童文学作家,她当然不愿意去伤害孩子,所以有时候会自己买一本书,跟孩子交换,告诉他那是 盗版的。但是却不可能普遍地这样去做。她认为,现在盗版、侵权现象盛行,法律还不完善当然是一个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还是我们执行的力度、惩处的力度不 够。此外,我们这个社会对文学原创、对知识产权缺乏尊重,就像孔乙己说的,读书人“窃书不能算偷”,这种观念必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