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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维权专题(一)

2015年01月27日15:41 来源:天尚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波 周涛 点击:

     互联网环境下作家著作权的保护

引言----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泛滥之殇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7月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擅自通过互联网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日益凸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以2011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

一、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一次明确了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法第10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除《著作权法》外,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条例”)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作家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著作权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自2006年开始,笔者开始办理与互联网有关的著作权案件,每年案件涉及的作品数量都在200件以上,其中多为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

二、互联网环境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要真正运用这些规定维护自身权益还面临诸多挑战。

(一)侵权行为取证难

在纸媒传播模式下,侵权作品多表现为图书、报刊等有形载体。这些侵权载体通常比较容易获得,侵权证据也就容易获取。但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融入了互联网电子化、虚拟化的显著特性。另外,互联网的数字技术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壁垒。这些都导致侵权证据易灭失和易被篡改。

(二)侵权行为认定难

实践中,网络服务商提供和传播作品的方式更为多样和复杂。除了直接提供作品内容的服务商外(如榕树下),还有提供作品存储空间服务的服务商(如土豆网)、提供作品信息搜索服务的服务商(如百度)、提供作品链接服务的服务商(如哔哩哔哩网等)。而根据规定,提供不同服务类型的网络服务商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通知+移除”规则、“避风港原则”。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通知+移除”规则、“避风港原则”。

“通知+移除”规则是指权利人向网络服务商发出侵权通知,网络服务商按照通知将被指控为侵权的内容从网络系统中删除,网络服务商便不承担赔偿责任。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商可以依据《保护条例》第22条、23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中,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商的信息;(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商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准确判别网络服务商提供何种类型服务以及准确运用“通知+移除”规则、“避风港原则”都需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而这对作家群体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以上也只是大体对网络服务商的类型化区分,实际情况更加复杂,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确定。

(三)赔偿金数额远低于权利人预期

通常,起诉侵权的诉求之一是要求获得赔偿金。根据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即法定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通常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也无法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多适用法定赔偿。但实际判赔的赔偿金数额往往远低于权利人的预期。另外,权利人通常要先负担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数额不菲的维权费用(可协商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尽量减少成本负担)。在个别情况下,甚至判赔赔偿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费用。

三、互联网环境下作家维权应注意的问题

如果总结笔者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经验,那么至少以下问题是值得注意的:

(一)作家要有维权意识,敢于维权

很多作家对他人侵权行为虽有怨言,但囿于诸如缺少专业知识、费时费力等考虑,往往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但笔者认为,作家一定要有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创作犹如十月怀胎,其中的不易只有创作它的作家才能真切体会。如果放任他人侵权,不但让他人窃取了智慧成果,更会助长不良风气,久之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创作热情。作家敢于向互联网侵权人说“不”,就是走出了维权最重要的一步。

(二)作家要“抱团”维权,充分依靠“作协”维权平台

大多数情况下,作家面对的是具有技术专业优势和资金优势的互联网“大鳄”,作家单独维权显得势单力孤。这时,如果能有一个能提供法律支持、业务支持的组织作为后盾就显得格外重要。作协是“作家之家”,作协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权保部门,配备专人帮助作家维权,比如听取作家维权投诉、协调对接专业法律机构提供无偿维权咨询等。作家要善于“抱团”维权,充分依靠“作协”维权平台。

(三)准确界定侵权人的侵权类型

如前所述,在网络环境下,存在多种类型的网络服务商,而他们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和如何运用“通知+移除”程序、能否借“避风港原则”免除赔偿责任,都是要首先界定的问题,这将决定整个维权的方向是否正确,方法是否适当。

(四)注重侵权证据保全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证据的保全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无法向法院提供侵权证据,那么法院就无法认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要点包括(1)及时保全,防止证据被篡改或灭失;(2)全面保全,根据网络服务商的具体侵权行为针对性的保全相关网络页面和证据,(3)合法保全,网络侵权证据保全涉及公证管辖、操作程序等重要环节,如果保全出现重大瑕疵,可能导致维权诉讼功亏一篑。

(五)做好版权登记

网络文学以网络作为展示和传播载体,而网络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的纸媒介质,其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极易被复制和篡改。作家要维权,首要问题是证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人。因此,对于已经完成但未发表的作品,可以考虑进行版权登记。对于边创作边发表的网络文学,应与网站签署相应的版权协议,并妥善保存创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电子文档、发表文章的文学网站登陆名称及密码。

(六)搜集有力证据,争取较高的赔偿金

法院是在考虑一些因素后才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金数额的,这些因素包括作家的知名度、作品的著名度、作品市场授权价格、是否首次发表、侵权网站的规模、传播数量、传播时间、传播范围、主观状态(是否恶意)、影响程度、合理的维权费用等。因此,作家应针对这些法院判赔的考量因素,搜集有力的证据,以争取较高的赔偿金。

作者简介:

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曾作为白先勇等知名作家以及TVB、香港英皇、中影集团等知名影视制作机构的代理律师。联系方式:yangbo@tsunlaw.com 13918980719。

周涛,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教育文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度浦东新区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曾作为顾漫等作家以及TVB、克顿传媒、剧酷文化、广东奥飞等影视制作机构的顾问律师。联系方式:zhoutao@tsunlaw.com    137611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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