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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的理解及认定——报告文学《蝉蜕的翅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4年07月01日19:13 来源:未知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在我国西部地区体验生活后,创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并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后,被告张某接受某部委托,附柴达木油田采访了某先进人物,并根据其事迹创作了《蝉蜕的翅膀》艺术。经对比,《蝉蜕的翅膀》多处使用了与《西部生命》相同或相近的文字,共计4000余字,另外还引用了《西部生命》中六段文字,共计1000余字,没有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所著的报告文学大量抄袭了我的书中的哲思、细节、具体描写、感悟等,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我写该报告文学时确实使用了《西部生命》的部分内容,但在引用文献目录中已经列明了出处,应属合理使用,并非抄袭剽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然列举了包括刘某及其作品《西部生命》在内的作品为参考文献,但其《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写作,采用的是将《西部生命》内容当成自己创作内容的写法,引用参考文献的方式亦不能将他人创作与自己的创作区别开来,因此符合抄袭的构成要件。张某在《蝉蜕的翅膀》中引用刘某作品1000余字,虽然可以不经刘某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未给刘某署名也未指明作品名称,故仍应认定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据此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致歉;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600元及合理费用7981元。

【点评】

著作权法规定的抄袭是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因此,抄袭的主要特征在于将他人创作当做抄袭者自己创作,它的结果会使读者对所使用内容的创作者身份产生误解,误以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实践中,既有“克隆式”的简单抄袭,也有“改头换面式”的高级抄袭,后者经常难以认定而发生争议。

法院在审理涉及抄袭的案件时,一般都采用“排除法”,即先由原告提供详尽的对比材料,指出其认为构成抄袭的部分,再由被告就原告的指控进行解释,除去被告能证明是自己创作的,以及有其他来源的,还有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剩下的部分由法官根据这些部分的相似程度、创作质量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作出最终的判断。有观点认为,“高级抄袭”与借鉴往往只有一墙之隔,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因为在你使用他人创作的内容时,如果自己创作的成分超过了他人的创作,应该就认为已经是新的创作,形成新的作品;而如果只是比较简单将他人作品换个形式,貌似不同,一般水平的作者都可以做到,那么也应该认为是抄袭。

本案中,还涉及在引用他人作品时,虽然加了引号,或者以特殊字体字号予以表现,但没有直接表明内容的出处和作者。对此,法院仍认定为构成侵权,但这种侵权,并非抄袭,因为其结果并未产生使读者对内容的创作者产生误解,因此,是一种合理使用违法造成的侵权,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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