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1日15:38 来源:未知点击: 次
近期,不少作家来电、来函向我们反映在找书商进行代理出版后发生了纠纷。代理出版是为作者解决出版问题的一种办法,代理出版可以通过和XXX文化公司或个人(俗称“书商”)签订代理出版合同,然后由书商去联系出版社,图书出版后,书商按照代理出版合同的约定,支付作者稿酬和样书。代理出版为广大作者带来了便利,但不少作者也因此掉入了书商设下的陷阱,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期,我们以一位作家与书商的纠纷为例,分析与书商合作中的种种陷阱,给作家朋友们提个醒。
2006年10月,作家A创作完成一部长篇小说《XXX》,经人介绍认识了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图书编辑B。很快,B给A邮寄了《代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A授权甲公司出版作品《XXX》。甲公司在出书后两个月内向A支付稿酬,版税率为7%,并赠送样书20册。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有效期内,A不得将稿件交与第三方出版,否则带来的损失由A承担。另外,在A的强烈要求下,合同中还补充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如果甲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未完成出版,应向A支付约定稿酬30%的违约金。
2006年12月,双方签订了《代理图书出版合同》。之后,作家A多次询问作品的出版进度,但是B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直到2008年6月,B通知A作家:经甲公司老总和出版社编辑审定,认为书稿未达到出版水平,不出了。
A作家得知此消息,特别气愤,他认为:作为一个作者来讲,提供了样章给你看,书稿质量如何编辑看了之后应心中有数,如果觉得书稿质量不好,一开始就不应该签合同;何况书稿到公司一年多了,就算书稿质量真有问题也不至于这么久了才发现啊!退一万步讲,即便书稿确有质量问题,也应该跟作者早点提出来啊,为什么B此前与我联系的过程中就只字未提呢?
因此,A作家书面向B提出:中止与甲公司的《代理图书出版合同》;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约定稿酬30%的违约金。但是B和甲公司至今对A作家的要求置之不理。
A作家碰到的情况是有代表性的。实践中,作家与书商签订代理图书出版合同,经常会掉进以下几个陷阱:
1、合同期满后,书商未能出书,但是因合同未约定书商的违约责任,作者无法向书商讨要逾期不出书的损失。
2、书商以书稿质量未达到出版水平为由不予出版,白白耽误作者的时间与精力。比如上文提到的作家A。
3、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出版社,结果书商用假书号出书。作者一直都不知道作品用的是假书号,直到作品参加评奖时,才发现是假书号,因此失去评奖资格,造成损失。
4、图书顺利由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但是书商只给付部分稿费,或以社方规定“库存不足XXX册方能付酬”为由一直拖欠稿费,有的书商甚至玩失踪,作者的稿酬迟迟得不到支付。
5、作者向书商交付全部稿件,结果书商未能出版,终止合同后却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自己交付书商的稿件内容雷同的其他图书,即自己的作品被书商剽窃了。
为了避免掉入以上种种陷阱,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们提醒大家在与书商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与国家正规出版社签订正式的《图书出版合同》。如果要选择中介进行代理出书的话,尽量选择规模大、有资质、信誉好的文化公司,最好不要和个人签订代理出版合同。
2、认真审视书商提供的代理图书出版合同,看有无重要条款被故意遗漏,比如书商违约责任条款,如果被遗漏,建议及时修改合同条款或做补充协议。
3、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出版社名称。如果签订合同时,书商未能确定出版社,也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出版单位必须为国家正规出版社,具备ISBN标准书号,同时约定乙方如使用假书号出版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4、合同期限尽可能短,最好不超过3年。通常这类图书代理出版合同中都会约定“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稿件交与第三方出版。”因此,作者将合同期限约短一些,防止作品一直压在书商手中太久、最后没出成书,耽误作品的发表与出版,造成作者的损失。
5、一定要约定代理出版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是针对合同期满,对方未能顺利出书的情况。约定代理出版方未按期完成图书出版的,应向作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通常为合同约定稿酬的30%-60%)。
6、合同中加上一条“乙方已认可甲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出版的作品符合图书出版水平要求,乙方今后不得以书稿未达到出版水平为由拒绝履行代理出版的义务”。
7、采取措施防备书商剽窃自己书稿的内容。如果委托书商出版的作品是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最好将该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如果作品是已经在报刊发表的文章合集,应将作品最初发表的证据保存好,以便日后发生纠纷维权时有凭有据。(盛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