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26日12:42 来源: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波 周涛 点击: 次
文学作品版权自愿登记若干问题
杨波 周涛
在笔者的日常工作中,经常有作家咨询文学作品版权登记方面的相关问题,笔者感觉许多作家关于版权登记还不十分了解,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误解。为此,笔者在本文中对文学作品版权自愿登记的一些常见问题做了整理,希望有助于读者增进对该问题的了解。
一、什么是版权
版权与著作权同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著作权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人身和财产权利,如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以及演绎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广义著作权还包括特定主体对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所享有的特定权利,这些特定权利一般称之为邻接权。囿于本文主旨,这里的著作权或版权仅指狭义的著作权。
二、文学作品版权自愿登记的作用
著作权自动保护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无须履行任何手续。这一原则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作家自作品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而无须进行任何登记,也无须缴纳任何费用。那么为什么还要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呢?
实际上,著作权登记要解决的是作品由谁完成、何时完成、以及作品内容的证明问题。文学作品著作权登记记载的基本内容就是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作品完成的时间,同时申请人还要向登记机构提供作品样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当然,这里证据的主要证明内容就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及完成时间。实际上,如果追根溯源,都可以归结为著作权法所保护客体即智力劳动成果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也称原创性,一般指作品的内容构思和表现形式由作者独立完成,不与能他人已经完成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独创性简单理解为作品不能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否则就是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一般原则,接触是指创作在后作品的作者有机会接触到在前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前作品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如果同时满足这两项要件,在后作品就构成对在前作品的侵权。因为,基于一个公认的道理,对于文学作品而言,创作时间不同,但内容构思、表现形式完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是不存在的。
三、如何进行文学作品版权登记
(一)向哪个机构申请登记
目前存在两个著作权登记系统,一是国家版权局直属的面向全国的版权登记机构,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另一个是各省级版权局设立的登记系统。这两套系统分工有所不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全国区域的作品版权登记工作,省级版权登记机构只负责所属行政区域的作品申请登记,所以,对上海作家而言,除了可以向上海市版权局(上海版权服务中心)申请版权登记外,也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但无必要同时申请登记);目前,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则只能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
虽然有全国和省级两套登记系统,但实际上他们出具的证明书没有效力优劣或上下之分。如无特殊情况,上海作家向上海版权服务中心申请自愿登记即可。
(二)申请著作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文件
为了获得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家必须向登记机构提交其要求的文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上海版权局要求的申请文件大同小异,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的文件为:(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5)作品说明书。上海版权服务中心要求的文件包括:(1)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2)作品说明书;(3)申请书;(4)权利保证书;(5)作品样本(纸质以A4纸标准提交,单面打印,如作品样本超过20页,需以光盘形式提交,电子介质以DVD、CD光盘为标准提交);(6)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上需要签字盖章)。
(三)如何提交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
在准备完毕申请文件后,则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交这些文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登陆官网(www.ccopyright.com.cn)进行注册,打印并签署登记申请表,然后可连同其它申请文件一并在中心的受理现场提交,也可以邮递提交。
上海版权服务中心也有类似的规定。作者应首先登陆上海版权局网站(http://cbj.sh.gov.cn),点击进入上海版权,右边在线填报栏中点击进入作品自愿登记,填写基本信息后,分别填写作品登记表、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作品说明书及权利保证书。填写完毕之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在线填报。经登记机关初步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还需要赴登记机关现场提交上述书面材料。
除了作者可以亲自申请登记外,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他人办理申请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作者出具的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文学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费用
申请人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按规定向登记机构缴纳费用。对于文字作品的版权登记申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目前公示的收费保准如下:100字以下,为100元;100-5000字的,为150元;5001-10000字的,为200元;1万字以上的,为300元;如果是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上海市为了鼓励创新和著作权登记,目前还在免收作品版权自愿登记费用。
(五)申请审核期限和公告
目前全国和上海市的登记系统对审核期限都是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发放登记证书。但在材料补正方面有所差别。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规定,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上海版权服务中心规定,经登记机关初审不合格的,将发短信通知经办人补正,经办人自收到短信之日起3日内在网上补正,补正完毕还需电话告知审核员。
如果申请通过审核,登记机构除了发给登记证书外,还会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四、文学作品版权自愿登记效力的局限
在文学作品版权登记的作用上,应该认识到以下局限: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不是绝对的,它只是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相反证据是可以推翻登记证书记载的相关事项,而且,这种推翻不但可能是作品完成时间、作者为谁,甚至包括被登记的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要求,如是否具有独创性。其原因在于,登记机构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更多的是形式审核,而不是实质性审核。拿一篇小说作品举例,登记机构的审核员不会去与已有作品进行比较判断申请登记的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从这个意义上将,著作权登记的最大意义还在于确定作品完成的时间证据(之一)。
此外,为作品申请时间戳版权保护也作为一种新型自助式技术手段出现,上海作协的官网网站(www.www.zaneluse.com)“权益保障”频道对此亦有介绍,有兴趣的读者不妨一阅。